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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1200元
为深入推进节能降碳工作,强化科技、技术对节能降碳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用能单位能效水平,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部分重点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Q: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范围有哪些?
A: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通过对既有在用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用能部位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
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措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节能改造、就地可再生能源利用(自发自用、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
Q:节能量奖励资金标准是什么?
A: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1200元。
Q:《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是?
A:自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
Q: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条件有什么?
A: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1申报主体为项目单位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存在多家节能服务公司的,须授权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只能由上述其中一方作为申报主体。
0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03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
04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并实现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项目在改造前需稳定运行1年以上。
05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改造前能耗可统计,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后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数据。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06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
07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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